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琼科〔2019〕45号,2019年2月21日)
作者:科研处 时间:2019年06月11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两院院士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硏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附件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附件2)的要求,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切实减轻科硏人员负担,现就海南省省级财政科技计划组织实施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赋予科研人员自主选择和调整技术路线的权利。科硏项目申报期间,以科研人员提出的技术路线为主进行论证;科研项目实施期间,科研人员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科研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在申报期间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结合项目进展情况,在实施期间按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并在遵守科研人员限项规定及符合诚信要求的前提下自主调整项目骨干、一般参与人员。相关调整事项报项目承担单位审批,并在项目单位内部进行公开。上述调整可作为项目验收、评估评审等依据。
二、简化预算编制要求。采取定额补助方式支持的科研项目(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简化预算编制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在立项时按照科研项目资金与研究任务相匹配原则,根据科硏活动实际需要编制财政科研项目预算,只需编制一级费用科目,不需提供详细的测算依据。
三、扩大承担单位预算调剂权限。在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科研人员可根据科硏活动实际需要自主调整直接费用除设备费以外的全部科目支出数额及比例,调整事项报项目承担单位审批。项目承担单位应完善管理制度,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调剂手续,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开。
四、拓宽直接费用列支范围。在省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中,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科研人员和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科研单位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举办的与项目实施相关的会议,所发生的交通费、国际旅费等,可在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列支。
五、提高间接费用比例,拓宽间接费用使用范围。试点在对设备依赖程度低和实验材料耗费少的基础硏究、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软科学等智力密集型项目中,提髙间接费用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超过20%。对数学等纯理论研究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间接费用比例。间接费用绩效支出在项目承担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基数实际参与课题研究项目组成员,可据贡献量分配科研项目绩效。
六、下放财务管理权限。科硏院所、高等院校等科硏单位需根据科硏工作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差旅费、会议费管理办法和内部报销制度,合理确定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用标准,以及按照会议次数、天数人数设定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确实无法取得税务发票或财政票据的,在确保真实的前提下,可自制凭证据实报销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七、全面实行学术助理和科研财务助理制度。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科研单位应建立学术助理和科硏财务助理制度,可自主选择固定岗位、短期聘用、第三方外包等方式,设立学术助理和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在项目承担单位日常运转费用、相应科研项目劳务费或间接费用中列支
八、精简过程检查。建立科硏项目监督检查统筹协调制度,在相对集中时间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高监督检查效率,避免在同一年度对同一项目重复、多头监督检查,对同一科研项目,实行监督检查结果互认,省有关部门直接运用相关监督、检查结果,大幅度减少对科研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抽查等。基础研究项目和实施周期三年以下(不含3年)的项目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项目管理办法有具体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合理确定检查比例。
九、突出代表性成果和项目实施效果评价。建立以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绩效评价体系,准确评价科研成果的科学价值、技术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文化价值。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类项目重点突出原创性和科学价值,技术和产品开发类项目重点突出技术价值和应用价值,应用示范类项目重点突出经济社会价值。
十、加强科学伦理审查和监管。有关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须恪守科学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相关单位建立资质合格的伦理审查委员会,须对相关科研活动加强审查和监管;相关科研人员应自觉接受伦理审查和监管。
十一、强化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主体责任。项目承担单位要落实管理主体作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对本单位科研管理负主体责任,强化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切实履行在项目申请、组织实施、验收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要制定规范便捷的技术路线调整、直接费用调整、间接费用使用、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设备自主采购管理、成果转化、横向课题管理等制度。要落实科研管理改革政策,推进科研管理“一站式”服务。建立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髙效。科研人员要落实承担主体作用,科研人员应勤勉尽责,强化责任和诚信意识,不弄虛作假,认真完成科研任务,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科研人员应厉行节约,依法依规开展科研活动,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与项目承担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沟通。
十二、有关要求。请各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以及其他承担科研任务的单位根据国家和我省已经出台的赋予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自主权的有关政策,对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和省委办、省府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海南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办发〔2017〕16号,附件3)有关文件精神,修订和制定相关实施办法和制度,并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制定详细可操作的管理制度和办法,确保在落实科研人员自主权的基础上,突出成果导向提高科研资金使用绩效,完成科研目标任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改革前海南省省级财政科技计划有关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 《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硏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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