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国民族教育研究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支持、鼓励一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民族教育研究,提升研究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的要求,教育部民族教育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决定建立一批民族教育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基地)。为加强基地建设与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基地的主要任务:聚焦国家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事业的重点工作,以民族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大理论、政策和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立足区域优势、发挥基地特长、找准科研定位,以合作开展课题项目和组织专项调研等为抓手,构建跨地区民族教育科研平台,切实增强服务民族教育决策的能力,为民族教育科学发展提供理论指导与智力支撑。
第三条 中心根据工作需要,以合作、委托课题项目等形式,支持基地建设与发展。
第四条 基地实行“资格审查、评审入选、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管理运行模式。
第五条 中心会同有关单位负责制定基地建设相关政策和规章;审核基地的申报、立项、评估和调整;指导基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组织专家评审和检查评估。
第二章 申报与建设
第六条 申报基本条件:
(一)紧紧围绕国家关于民族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部署,立足本单位研究基础和发展定位,确定基地研究方向和建设目标。研究工作处于本领域领先水平,具有较明显的优势和特色。
(二)在本领域有权威的学术带头人,有学术水平高、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的优秀研究团队;有团结协作、管理能力强、人员配备较完整的管理团队;能够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有良好的科研传统和学术氛围。
(三)具备相对稳定的运行条件和必要的技术支撑。
(四)基地主任原则上由申报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可根据有关要求填报《教育部民族教育发展中心重点研究基地申请表》,由单位审核通过并签署明确意见后,报送中心审核立项。经中心审核立项后,基地正式挂牌运行。
第八条 基地要坚持良好学风,恪守学术规范,强化质量意识,在认真做好中心合作委托课题、专项任务的同时,积极将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新内容,促进课程建设和人才培养。
第九条 基地应建立工作简报制度。每年(6月底、12月底)向中心报送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内容包括:重要学术活动报告,重大项目进展情况报告,项目阶段性重要成果摘要,基地年度工作报告等。如有重大情况调整的(如基地负责人调整等),须报中心审核备案。
第十条 基地应建立沟通、联系、合作常态化机制。中心建立处(室)与基地联系制度,处(室)同志参与基地相关研究工作。鼓励基地之间的互访,鼓励基地跨地区、跨专业、跨平台联合开展课题研究。建立基地主任联席会议机制,每年举办一次,以加强基地间的交流沟通。
第十一条 加强信息化管理。中心的官方网站开辟专栏,及时发布基地动态,交流研究成果。同时,基地要加强专业学术网站建设,努力使基地成为本研究领域的信息中心和展示窗口。
第十二条 利用中心支持基地资源、经费所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研究报告、数据库等),其著作权由中心所有或由中心与基地共同所有。研究成果须报送中心审核,经中心同意后,方可发表,中心和基地(项目负责人、执笔人等)共同署名。中心对研究质量高、政策价值高的成果向教育部等上级部门以政策咨询建议的形式呈递。未经中心同意,课题负责人不得将研究成果的部分或全部向第三方披露,擅自公开、发表或出版。
第十三条 基地是学术机构,不允许单位或个人以基地名义从事或参加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
第三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四条 中心每年定期对基地进行考核。考核重点为合作委托课题、专项任务等工作完成情况。中心根据基地设立的目标,通过考核、评估、协调、信息服务等多种方式指导基地的建设发展
第十五条 基地建设每四年为一个周期,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中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基地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评估的重点、主要内容和办法。
(一)评估重点。以科研质量为导向,重点考察研究成果对民族教育科学决策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基地完成中心合作委托课题、专项任务情况;基地完成的科研或重要政策建议被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采用情况;本单位对基地建设配套支持情况;基地科研成果的发表、获奖情况,基地科研人才培养情况,基地对国内其他单位的引领、协作状况等。
(三)评估办法。中心在基地建设周期结束当年组织专家对基地进行随机抽查,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考察等方式对基地进行评估。对评估达标的基地进入下一个建设周期。对评估为优秀的基地将给予科研项目等方面的倾斜;对评估为不达标的基地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予以撤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教育部民族教育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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